何家弘
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。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,可称为立法公正;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,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。毫无疑问,前者是法律公正的基础,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;但是后者也非常重要,甚至更为重要,因为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才是法律公正的切实保障。 法律公正的这两个方面经常会出现脱节的现象。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而言,法律实施显然落后于法律制定。 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,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。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司法公正,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法的公正。由此可见,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,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,也是在我国开展普法教育,增强全民法律意识,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迫切要求。正因为司法公正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,我们法律界的同仁才要不遗余力地为其奔走疾呼、摇旗呐喊。(《北京日报》2.21)